问题 | 买卖合同有留置权吗 |
释义 | 买卖合同不适用留置权。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留置权只限于在法律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 一、留置权适用哪些范围 留置权适用的范围:第一,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第二,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第三,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第四,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第五,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第六,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二、留置权是谁的权利 留置权的成立又称为留置权的发生,是指债权人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因为具备法定事由而产生的留置该财产并对抗债务人的给付请求的效力。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存在的意义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因此,留置权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债权合法有效存在,才存在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问题。 (二)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为基于动产占有而发生的法定担保物权,债权人因为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始得发生留置权。而且,债权人只有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才可以成立留置权;若债权人非以债权成立之合同为基础占有债务人动产,不得成立留置权,即债权人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者侵权行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的,不得发生留置权。 (三)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正是由于债权和占有取得基于同一合同关系,留置权成为了纯粹担保合同之债得以履行的手段。 (四)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留置权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公平,担保债权受偿。因此,只有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三、留置权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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