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应如何判断? |
释义 | 判断标准如下:1.在主观意图上,怠于行使权利应表现为主观上的消极状态。2.从外在行为方面,怠于行使表现为未及时作为。债务人未在合理的期限内主张权利,即未及时作为。3.客观结果应作为判断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决定因素。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无客观因素制约,能够实现而未实现,则应认定为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一、什么情况下能提起代位权诉讼,要哪些条件 能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形是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代位权起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 二、代位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什么法律要件呢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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