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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扣除审限的法定情形
释义
    一、扣除审限的法定情形。
    1、扣除审限的法定情形如下:
    (1)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2)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3)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4)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5)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二、行政案件的审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行政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_级人民法院需延长审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审理上诉案件,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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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4:2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