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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现假人民币不收缴会面临哪些处罚
释义
    金融机构发现假人民币不收缴将被罚款,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收缴假币时需加盖“假币”字样戳记,提供收缴凭证,鉴定真假后真币可兑换,假币将被没收。如有异常情况,需立即报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
    法律分析
    金融机构如发现假人民币未能收缴,将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警告并面临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纪律处分。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如发现伪造或变造的大量人民币,或新版伪造人民币或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人民币的线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数量较少,该金融机构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收缴,并加盖“假币”戳记,登记造册,并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该无偿提供人民币真伪鉴定服务。对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面额予以兑换;而经鉴定为假币的,则予以没收。根据相关规定,如在收缴假币过程中,金融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立即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1、一次性发现5张(枚)以上假币或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较小值;2、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3、获得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或使用假币线索;4、被收缴人未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动;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七)项,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假外币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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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9: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