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分类号的应用 |
释义 | 国际专利分类法已广泛运用在世界各国的专利文献分类和检索中。它每五年修改一次,普遍使用的是第三版或第四版,用IntCl~3或IntCl~4表示。国际专利分类法很有用处,我们应充分了解。国际专利分类法主要有以下用处,首先是用于专利文献的分类。例如,在申请专利时,必须向专利局递交有关专利申请文件,对这些文件中的专利说明书,必须有一个统一的分类法分类,只有这样,才便于需用时查询。 一、如何缴纳专利申请费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现就专利申请费缴纳说明如下: 1、缴纳申请费的方式 申请费以及其它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也可以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付。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付的,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或信汇单第四联后面粘贴缴款单,在其中写明专利申请号,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费用名称(申请费)以及发明创造名称。银行使用电子联汇的(卫星传输)应当要求银行在费用用途栏目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的简称,例如:“申”表示申请费(费用名称简称表见附录)。但这种要求银行要按照拍发电报专门收费的。申请人无论使用何种方式缴费,缴费时未写明申请号及费用名称的,或者写错的,均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2、缴纳申请费的时间 向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面交申请文件的,可以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以后,当场缴纳申请费。向专利局邮寄申请文件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两个月。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一般在申请人寄出申请文件后一个月内可以寄送申请人,所以一般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缴纳申请费。 3、缴纳日期的确定 向专利局面交申请费或其它费用的,面交日即为缴费日。向专利局汇付费用的,若汇付方式符合上述1的规定的,以银行或邮局的汇出日为缴费日。但是,自汇出日至专利局收到日超过15天的,除邮局、银行出具证明、提供证据的以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 4、申请费的数额 发明专利申请费除基本申请费以外还包括文件公布印刷费4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需缴纳公布印刷费。专利申请说明书包括附图在内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起应缴纳附加费每页15元,超过300页的从第301页起每页缴纳附加费30元。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超过10项的,从第11项起应缴纳附加费每项20元。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也是申请费的一部分。 5、缴费差错的改正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各种专利费用的,在收到我局开出的收费发票后,应当及时核对发票上开列的专利申请号、费用名称、金额和汇出日期。发现有差错的,应当在7天内向专利局陈述意见,说明出错原因和正确的数据。陈述意见时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表格(意见陈述书)。若差错责任在申请人的,以提出意见陈述书的日期为缴费日,责任在专利局的(申请人应提供证据)以原费用汇出日为缴费日。向专利局面交费用的,应当在专利局开出发票后核对发票上开列的全部项目,发现有误的,应要求专利局当场改正,认为没有错误的应当在发票缴费人栏目签字。 6、未缴纳或缴足申请费的后果 申请人从申请日起两个月之内未缴纳或缴足申请费(包括文件印刷费,说明书及权利要求附加费)的,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虽然缴纳了申请费,但手续不当,(例如,缴费单上所列项目不全或有差错,或者没有附缴费单)造成所缴款项挂帐或者退款的,均视为未缴费。专利局将按未缴申请费处理。 二、专利申请的四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1、书面原则 目前,在国内申请专利必须递交书面文件,一切都是以递交的书面文件为依据。但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专利局已在少数的涉外代理机构中就部分申请件试行电子申请。 2、先申请原则 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理论上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因此,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则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果是两个人在同一天提出申请,则可协商解决,或者采取共同申请的方式,或者转让给其中一方申请。协商不成时,就都不能获得批准,只能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使其成为自由公知技术。 3、优先权原则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通常称之为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一般称之为本国优先权"。 4、单一性原则 所谓单一性原则,也就是一发明一申请原则。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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