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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开除有何区别?
释义
    劳动合同解除不等同于开除,包括多种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旷工天数没有明确规定,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可以制定明确的旷工制度,如连续旷工3天或一个月内旷工5天以上视为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开除
    1、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包括开除,但不等同于开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
    情形之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开除。但是还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些情形不属于开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连续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旷几天工可以解除合同法律并没有规定,但规定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不能简单的等同于除名、开除,但最终的结果都是不再有劳动关系。
    2、国家规定是严重.违纪的员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形式。因此,公司可以将旷工的性质明确化、制度化。如定义连续矿工3天,一月之内旷工5天及以上为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拓展延伸
    劳动法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是否具有相同法律效果?
    根据劳动法,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在法律效果上存在一定的区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指雇主根据法定事由或者约定的情形,通过书面形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开除则是指雇主因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严重失职行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尽管两者都会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但在法律效果上有所不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常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开除则可能导致员工失去一些法律保障和权益。因此,雇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区分公司解除与开除,依法进行操作,以避免法律风险和纠纷的发生。
    结语
    根据劳动法,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在法律效果上存在一定的区别。解除劳动合同是指雇主根据法定事由或约定情形,通过书面形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开除则是指雇主因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失职行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两者都导致合同终止,但在法律效果上有所不同。解除劳动合同通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而开除可能导致员工失去法律保障和权益。因此,雇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区分解除与开除,并依法操作,以避免法律风险和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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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8:3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