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相关规定和风险。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需要取得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商务部门的核准,并遵循《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此外,企业还需要仔细审核投资的境外公司的风险和合法性,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由于网络技术的出现,许多企业都享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没有网络的时代里,各国企业可能只能通过信件或者电话的方式来进行交流,如果需要更深层次的交流就需要飞到企业所在的地方,所以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几率就变小了。但是网络时代给企业带来了便利,企业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境外企业的具体情况,然后根据相关情况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那么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对外投资的情况越来越多,为引进技术、提供国内短缺资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对国际市场和东道国法律缺乏了解及缺乏应有的风险意识,导致一些境外投资遭受损失,未能实现预期的投资目的。 境外投资风险大,并且涉及到诸多方面,以下主要从法律的实体和程序方面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进行一些简单的介绍。 一、项目核准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规定,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应当取得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商务部门的核准,其中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核准,商务部门对合同、章程进行核准。 1、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 1.1核准权限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该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其中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1.2核准程序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投资主体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并且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 企业在境外投资是证明国家对外贸易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发达。现在人民越来越有钱,为了了解其他国家的经济发展,部分企业开始境外投资。企业开始进行境外投资时,需要仔细审核投资的境外公司是否有风险?风险有多大?这也是为了企业的合法权益需要谨慎考虑。 拓展延伸 企业境外投资风险防范与控制策略是当前国际经济环境下非常重要的话题。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到境外投资,然而境外投资也面临着许多风险,如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等。因此,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必须制定一套完善的风险防范与控制策略,以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 首先,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应充分了解投资市场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确保投资决策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其次,企业应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报告等环节,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对外部合作伙伴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应对风险。最后,企业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更新,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以应对市场变化。 总之,企业境外投资风险防范与控制策略是企业进行国际投资必不可少的一环。只有充分了解投资市场环境,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合作伙伴管理,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才能降低境外投资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结语 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时,应仔细审核投资的境外公司是否有风险以及风险的大小,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企业应遵守相关法规,如《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做好风险评估和管控。境外投资风险大,企业应谨慎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三、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决定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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