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企业能否留置欠债企业财产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后,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一般能留置. 一.留置欠债企业财产的条件 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典、民法典规定的留置权行使的必备条件有: 1、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2、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之动产; 3、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4、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5、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我国民法典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后,对留置权的行使条件作了一定的变动。行使留置权的债权不再受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限制,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或者侵权之债同样可以行使。企业之间留置亦不再受同一法律关系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1、当地骨干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营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 2、在县级政府的组指导下,由主发起人为协商选择其它股东的,主发起人持股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股不超过10%。 3、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30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