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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善意取得抵押权的规定
释义
    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和行使条件。善意取得需满足权属登记错误、无权处分人、善意判断和登记等要件。动产和不动产抵押的登记时机不同,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即设立,不动产需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实现需抵押权有效存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且非其原因造成。抵押权人需符合以上条件才可行使抵押权。
    法律分析
    一、抵押权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抵押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不知抵押人系无权处分且无重大过失。认定方式上采取推定,真实权利人对抵押权人在抵押设立时的恶意(明知)或重大过失(应知而不知)负举证责任。
    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符合以下要件:
    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就抵押权设立而言,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
    2、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3、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
    4、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抵押权行使方式
    (一)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有所不同,应注意区分
    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在涉及到动产的时候,如车辆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而不动产如房屋等,仅签订抵押合同是远远不够的,要想使抵押权生效,还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出借人才享有抵押权,不然的话仅仅把房本等产权证书交给出借人是不行的,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是不生效的。作为出借人是不能对合同中涉及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
    三、抵押权实现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结语
    抵押权的善意取得需满足以下要件: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债权人出于善意,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权行使方式有所不同,需注意区分。动产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动产需进行抵押权登记方可生效。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包括抵押权有效存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且非由债权人造成。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抵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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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3:3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