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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其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入是什么
释义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每月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项目如下:1. 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2. 一次性安置费、商业保险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
    3. 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4. 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5. 特许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6. 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7. 可以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家庭所得实物按市场价格折款后以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1. 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金和荣誉津贴;2. 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种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等;3. 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4. 因工(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5. 因工(公)致残返城和知青的护理费;
    6. 政府给予在校学生的生活困难补助金及实物;7. 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及实物;8. 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9. 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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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