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健品定价不由物价局管理,而是自主定价,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件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的职责和责任,包括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如果物价局的鉴定价格有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侦查机关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并允许他们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 法律分析 涉及到刑事责任,物价局鉴定价格有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拓展延伸 保健品定价的合法性与监管机制研究 保健品定价的合法性与监管机制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健品的定价不受物价局管理,而是由企业自主定价。这意味着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成本和竞争情况等因素自行制定产品价格。然而,这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因为缺乏统一的定价标准可能导致价格不透明和市场混乱。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企业定价合法合规,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此外,相关的法律文件也需要完善,明确保健品定价的规范和程序,以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通过研究保健品定价的合法性与监管机制,我们可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结语 保健品定价的合法性与监管机制备受关注。根据相关法律,物价局鉴定价格有误时可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人必须提供真实意见,如故意虚假鉴定将承担法律责任。侦查机关应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允许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企业定价合法合规,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完善法律文件,明确保健品定价规范和程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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