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加强对眼镜制配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眼镜制配的计量行为,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眼镜制配计量活动和相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眼镜制配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的生产、销售以及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等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成品眼镜包括装成眼镜、太阳镜等。本办法所称配镜验光是指使用验光设备等计量检测仪器对消费者眼睛的屈光状态进行测量、分析并出具相关数据的活动。 法律依据: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眼镜制配的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完善计量保证体系,依法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配备经计量业务知识培训合格的专(兼)职计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眼镜制配的计量工作;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