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登记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必要手续。只有办理财产权登记和名义变更手续才能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因此对于与离婚事件相关的这样的问题,诉讼了的房屋在结婚登记后取得了所有权的情况下,作为夫妇共同财产。结婚登记前取得所有权的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进行认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从约定中得知,婚姻不动产的分割有约定。也就是说,对于不动产,结婚前和结婚前如果有财产方面的约定的话,可以按照夫妻双方的约定来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就会均等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