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我国,《刑法》首次系统地规定洗钱罪是在1997年。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规定是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最初规定。 一、洗钱罪怎么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二、洗钱罪的相关补充 洗钱罪是属于下游犯罪,还有上游犯罪可以供侦查机关深挖。黑钱来源的上游犯罪一般都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洗黑钱作为其他犯罪行为的动力和掩护所以其对社会的危害是相当巨大的,大家应当抵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