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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延期举证可以延长多久,有哪些规定?
释义
    人民法院对延期举证的期限规定为“适当”,没有具体规定,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自行确定,但延期期限不能超过初始举证期限。建议延期举证期限定为十五日为宜,实践中确有困难的可以再次申请延期举证。
    法律分析
    延期举证可以延长多久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期限规定为“适当”,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延期举证的期限,方面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的期限无限制,可以要求延长一月、两月,也可以要求延长一年、两年。
    一种观点认为申请延长的期限应为三十日,因为《证据规定》33条把三十日作为最短举证时限,应把三十日作为一个举证周期,人民法院同意延长举证期限也应为一个周期。另一种观点认为延长举证期限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因为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不同,面临举证不能的困难程度各异,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更符合实际情况。总的说来,一致的观点是延长举证期限不能超过初始的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是对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时限和当事人约定举证时限制度的补充,延长期限不宜过长,不然有“主次不分”之嫌,建议延长举证期限定为十五日为宜,实践中确有举证困难的可以通过再次申请延期举证予以弥补。
    《证据规定》36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确定。
    根据此条规定,我们举证时限制度是采用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为主,延期举证为补充的形式。此条规定有三个特点:
    1、采用“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相结合,既保护当事人申请延期的权利,同时又规定是否延期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
    2、申请延期次数具有任意性,即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不受任何限制。
    3、申请延期理由法定性和不确定性。
    结语
    根据上述规定,延期举证的期限没有具体规定,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自行确定。一种观点认为延期举证期限应为三十日,将其视为一个举证周期。另一种观点认为延期举证期限应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一致的观点是延期举证期限不应超过初始举证期限。建议将延期举证期限定为十五日,并允许再次申请延期以弥补举证困难。根据《证据规定》36条,延期举证是对举证时限制度的补充,保护当事人权利,但申请次数任意,理由不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三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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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7: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