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场监管局做市场调查,抽查店内不合格商品如何处理 |
释义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法律分析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拓展延伸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监督抽检不合格商品的处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督抽检不合格商品进行处理。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未能及时对不合格商品进行处理,或者在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后20日内未申请复检,那么其生产的食品将不得继续销售。此外,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抽检不合格商品进行整改后,经复查合格,那么其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销售。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不合格商品进行及时处理,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检工作,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召回等措施,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同时,还应该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整改,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处理情况。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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