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曾经患有喉癌但已经治愈的人,是否能购买重疾险要看具体情况。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病史和复发风险来确定是否接受投保以及是否收取高额保费。如果保险公司同意接受投保,则被保险人所购买的重疾险可能会对曾经的喉癌进行排除条款,即对该病不予理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有异议的,有权向保险人提出书面质疑。保险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 2.《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第三十五条:对于被保险人已经患有的疾病,如果该疾病在投保时已知晓但未申报,或者在投保后才发病,且未在合同中列明排除条款,则保险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充分告知被保险人有关保险事项,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对于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第二十一条:对于被保险人曾经患有的疾病,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中列明排除条款,即对该病不予理赔。 因此,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前,应先了解保险公司的相关政策和条款,如实告知自己的病史,以便在需要理赔时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