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州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
释义 |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参保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且社保已经停保;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最新政策 从2020年7月1日起,常州市失业保险金最低发放标准由1275元/月提高至1350元/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仍为4533元,维持不变。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次月起每月发放至失业人员个人社保卡上。根据缴费年限,每一个失业者最多可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市的失业保险核定标准为: 1.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 2.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3.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2011年7月1日前已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确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结合经济发展状况、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统筹地区消费物价指数持续上升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动态物价补贴,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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