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地区盗窃罪立案标准 |
释义 | 山东省盗窃立案标准调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通知,将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分为“数额较大”(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6万元以上)和“数额特别巨大”(40万元以上)。此调整基于法律规定和多次盗窃等情节,以确保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的客观性。 法律分析 山东省盗窃立案标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新标准,即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40万元以上”。 法律客观: 1、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规定,一般情况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因此,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在数额上面一般是1000元——3000元以上。2、情节标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也可以直接认定构成盗窃罪。 拓展延伸 山东地区盗窃犯罪立案标准与证据收集要点 山东地区盗窃犯罪立案标准与证据收集要点是指在山东地区对盗窃犯罪案件立案的具体标准和相关证据收集的要点。根据山东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于盗窃罪立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如盗窃行为的客观和主观要素必须成立,盗窃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等。同时,在证据收集方面,需要收集和保全相关的物证、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以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此外,还需要注意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可信度,以及合法性和合规性的要求。山东地区盗窃犯罪立案标准与证据收集要点的明确,有助于保障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安全。 结语 山东地区盗窃犯罪立案标准与证据收集要点的明确,有助于保障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一般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而情节标准则包括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在立案过程中,需要收集和保全相关的证据,如物证、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以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这些标准和要点的明确性将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社会的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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