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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在委托活动中,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一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一、转委托的含义是什么
    转委托是受托人将本应由自己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的行为。
    1、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让委托。经委托人同意,委托人可以直接指示委托事务的第三人,受托人只对第三人的选择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负责;
    2、未经同意转让委托的,受托人应当对转让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需要转让委托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3、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应该有什么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委托合同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因此,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事务,未经委托人同意,不能转让别人处理受托事务。委托人之所以选择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基于对受托人能力和信誉的理解和信任;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是因为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这也是基于对委托人的理解和信任;
    2、目标是处理委托事务的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合同,目标是劳务,体现在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上;
    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事务,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双方约定。如果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法律没有别的规定,双方未约定支付受托人报酬的,为无偿合同;
    5、委托合同有任何解除权的,除合同外,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除不能归责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委托合同的种类
    1.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作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关于共同委托,《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关于转委托,《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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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4: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