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人大代表的职责包含学习宪法法律,提升自我素质;协助宪法,和决定贯彻实施等多个方面。全国和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通常称之为间接选举。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即在本级人大会议上提名产生;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按选区在选民中提名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