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诉法90条规章有哪些 |
释义 |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以后,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根据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分别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行使,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互相监督,特别是制约公安机关随意使用逮捕措施,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都要执行,也体现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配合。但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规定公安机关在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复核,既可以保证逮捕的正确及时执行,也使公安、检察两机关在提请、批准和执行逮捕工作中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更为明确完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协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5.犯罪嫌疑人刘忠诚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7.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8.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 9.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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