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是否规定员工必须使用住房公积金? |
释义 |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为员工缴纳的法定义务,不是可选择性的福利。无论单位性质、家庭收入、是否有住房,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不缴存或少缴都违法。住房公积金与五险一样具有强制性,违法时应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而不是劳动仲裁部门。 法律分析 单位为员工缴纳是法定义务。 最近,央行、住建部、银监会等部门密集出台“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住房公积金使用门槛”等一系列楼市利好政策,使住房公积金成为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与此同时,社会上却流行着这样一种观点:“五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是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只是一种职工福利,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单位可根据自己的效益情况自行决定缴或者不缴。镇江市总工会近日发布维权预警信息,提醒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住房公积金不是单位可缴可不缴的福利。 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它覆盖符合缴存条件的用人单位内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单位性质如何,无论其家庭收入怎样,无论其是否已有住房,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都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据介绍,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部分,这部分属于职工工资;二是单位每月为职工个人缴存部分,这部分实质上是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每名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这两部分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主要基于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即工资性。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职工福利,这个概念不能模糊。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业内人士提醒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和“五大保险”一样,都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按规定方式和金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公积金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去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而不是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 结语 单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法定义务。近期,央行、住建部、银监会等部门相继出台楼市利好政策,使住房公积金成为热点问题。然而,一些人认为住房公积金只是一种福利,单位可自行决定是否缴纳。实际上,住房公积金是覆盖所有在职职工的制度,无论单位性质、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如何,都需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福利,而是职工薪酬的一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违反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如遭受公积金权益侵害,应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而不是劳动仲裁部门。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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