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解释是哪些的 |
释义 |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充分考虑行为的原因、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为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使其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明确,享有裁量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制定裁量权基准并予以公布,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活动中遵守裁量权基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制定裁量权基准:(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二)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三)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四)其他可能影响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警告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哪些侵犯老年人行为应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内容有什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质监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全面加强法治质监建设,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质监法治环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省局联合华东六省市和广东省质监局发布了《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下称《基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准制度》的效力为参考执行。 二、《基准制度》发布后,2008年发布的《苏浙沪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继续有效,与《基准制度》不一致的,按照《基准制度》的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按照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从重、一般、从轻、减轻、不予处罚五个等级。 (一)从重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二)一般处罚。是指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不予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中等限度依法予以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四)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五)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有哪些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是行政处罚吗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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