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特点: 1、直接证据的主要特点: (1)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很简单,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去。有直接证据是肯定的,只要核实,认定被告人有罪。负的犯罪行为人之间进行直接的证据反对或排斥,只要有直接证据的消极和验证,排除一人有足够的犯罪,或否认发生的刑事案件,案件的主要事实,明确; (2)阳性的直接证据,一般是目睹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证人证言和犯罪受害者获得口头陈述和其他证据,负直接证据是没有,它可以七种任何形式的证据。因为它不要求对犯罪构成各方面的证明; (3)使用积极的证据是直接关系到定罪和判刑的大问题,所以只有首先在定罪本案有直接的证据不能说孤证不能定案; 2、间接证据的特点: (1)与案件有关的主要事实的做法是间接的,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主要情节或事实的各个部分。因此,任何间接证据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2)间接法与相关案件的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确定的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方法必须是逻辑推理。在唯一的直接证据并不间接证据,证明了推理过程更加复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