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价外收费、购房违约金、购房户“更名费”等未确认销售收入。如将水电“一户一表”开户费、燃气管道初装费、购房违约金、购房户“更名费”等价外费用,作为“代收代付”款项核算;有的甚至不入公司账,直接存入董事长、总经理个人账户或物业管理公司账户。 2.购房定金、购房首付款等预收房款,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滞后。企业在开发楼盘“开盘”前收取的购房定金,因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司采取“个人借款”形式入账或不入账,导致企业未及时申报营业税。 3.“以物易物”、“以房抵债”销售方式营业税入库不及时。目前,开发企业普遍存在将完工产品如营业用房(店面),抵付工程承包人工程结算款的现象。这样往往使得开发企业未及时实现销售收入,建筑施工企业未及时体现营业收入,从而造成双方营业税申报不及时。 4.已售完工产品收入确认滞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