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年满18至22周岁的男性公民称适龄公民,经过兵役登记初步审查可服兵役的公民为应征公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六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进行初次兵役登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公民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第十七条 应服兵役的男性公民未服现役的,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要求,办理预备役登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根据预备役条件,确定办理预备役登记的男性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