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律师解答: 第二章 旅游安全行政管理 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各区、县旅游局必须设立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熟悉安全业务的专业干部。 第七条 市、县旅游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旅游安全进行管理。 第八条 市、县旅游局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与旅游安全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本规定; (二)制定本辖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各旅游部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组织和实施本辖区的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 (六)对辖区的旅游安全工作进行通报或表彰; (七)监督、检查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旅游者人身、财物的保险制度; (八) 建立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一般事故,每月上报一次。重大事故,接到通知后,在24小时内上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 (九)直接参与重大旅游事故处理工作; (十)受理本辖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十一)负责组织召开本辖区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会议; (十二)组织交流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经验教训; (十三)协同公安、卫生、工商、园林等部门开展对旅游环境的整顿、治理工作;坚决制止向旅游者敲诈、勒索、强行兜售的不法行为; (十四)依靠当地政府协调本辖区旅游单位之间有关旅游安全方面的关系; (十五)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