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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潍坊什么时间供暖
释义
    2022年潍坊市供热时间为11月14日12时至次年的3月15日12时。
    国家供暖标准为18度,误差2度左右,不低于16度。
    室内最适合温度应保持在室温达18度时,当供暖温度超过22度之后,室内空气会异常干燥,并由此影响人体自身的体温调节功能,造成体温上升,血管扩张,心率加快,内分泌紊乱等。
    室内最适合温度应保持在室温达18度时,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40%,室温达23度时,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0-50%为最宜。家庭有宝宝的家庭,一般情况下,室内温度以20度左右为宜,湿度宜保持在50%-60%。可根据小儿怕冷、怕热的特点适当调节。
    当供暖温度超过22度之后,室内空气会异常干燥,并由此影响人体自身的体温调节功能,造成体温上升,血管扩张,心率加快,内分泌紊乱等。同时温度过高也会提高家具、地板、石材等装饰材料里面有毒有害气 体的挥发排放。相比较温度过低而言温度过高对身体的危害更大。
    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热温度不低于18℃。
    如果物业拖延不测温,用户可以直接向供热的企业提出测温的申请。
    如出现供热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测温、不签字、不留存测温记录等情况,用户可向供热监督管理中心投诉。
    供热企业在接到用户投诉之后,会与物业公司到用户家中测温。按照规定,相应的测温记录有三份,且要详细记录测温结果和时间。
    法律依据
    根据《潍坊市供热条例》第十三条本市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4日12时至次年的3月15日12时。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天气变化,作出调整采暖期的决定。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第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用户档案。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供用热合同的示范文本
    《潍坊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采暖期内,供热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用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退还停止供热期间的热费;实行分户用热计量的,应当向用户退还停止供热期间的基本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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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1: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