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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事务所成立条件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
    (五)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六)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八条 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拟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
    (二)设立保险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和风险控制体系等;
    (三)筹建方案;
    (四)保险公司章程草案;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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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