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首先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交如下资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 注销登记 条件的,可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税务管理部门经稽查、审核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税务登记机关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应在对其办理注销手续后,向迁达地税务机关递解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附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由迁达地税务登记机关为纳税人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法律客观: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