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原则即以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来确定法院对海事、海商争议案件的管辖权。1.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9至第31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原则即以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来确定法院对海事、海商争议案件的管辖权。1.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9至第31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2.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4.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5.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6.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要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7.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