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处理方式如下: 1、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 2、涉嫌渎职犯罪的,可以去检察院报案; 3、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如下: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