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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民事监督案件已受理
释义
    法律分析:民事检察部门负责对受理后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会有以下几种可能:(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二)提请抗诉;(三)提出抗诉;(四)提出检察建议;(五)终结审查;(六)不支持监督申请。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五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中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抗诉案件或者其他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关的议题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列席会议。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秉公办案,自觉接受监督。
    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检察人员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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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0: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