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工伤争议时,按《中华人同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工伤保险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对工伤鉴定不服怎么办? 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的,不服一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处理的结果还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了仲裁之后仍然无法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以民事诉讼。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