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报销造假行为的法律制裁 |
释义 | 虚假报销的不同主体涉嫌不同罪名,公司员工涉嫌诈骗罪,单位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罪。相关法律条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和第382条贪污罪。 法律分析 一、报销造假如何处罚 不同主体实施虚假报销行为,涉嫌的罪名也有所不同。 1、如果虚假报销的是公司员工,该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是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则涉嫌诈骗罪。但是诈骗罪有金额限制,如果没达到诈骗金额标准是不能以该罪定罪处罚。其中5000元、5万元、50万元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2、如果虚假报销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这类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假报销的行为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是职务侵占罪。 3、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虚假报销非法获取利益的,有可能构成贪污罪。但是一定要注意主体身份上的限制,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以构成该罪。 二、虚假报销涉及到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结语 虚假报销行为涉及多种罪名,根据不同主体的情况进行处罚。对于公司员工虚假报销行为,如果涉及诈骗罪,需达到一定金额标准;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虚假报销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虚假报销非法获取利益,可能构成贪污罪。相关法律条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和第382条贪污罪等。根据具体情况,法律将对不同行为予以相应的刑罚和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公开遴选等工作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 (六)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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