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低保的标准是多少 |
释义 | 根据《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中央财政对享受中央补助地区的城市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5元增加补助,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2元增加补助,7月1日起按月发放城乡低保资金,确保城乡低保家庭及时领到当月的低保金。 通知称,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要求,尽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影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通过累计结余、当年预算和上级补助等渠道筹集所需资金。2011年,中央财政对享受中央补助地区的城市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5元增加补助,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2元增加补助。从2011年起,各地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幅度要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至少要按中央财政补助水平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从当年1月份开始,逐月落实到位。 通知显示,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推进城乡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各地要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发放城乡低保资金,确保城乡低保家庭及时领到当月的低保金。个别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偏远地区,农村低保资金可以按季度发放,要确保低保家庭于每季度初10天内领到当季的低保金。 通知指出,财政部、民政部将从2011年6月起,对截至上月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按月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预算执行累计数与上年同期的增长水平、当期年度预算执行进度等。各省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通报制度,及时向各地市县通报预算执行进度,并将通报报送财政部、民政部。 2012年9月28日,财政部、民政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制定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日起,北京市低保标准将再次调高,城市低保标准将从现在的家庭月人均520元增至580元,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从家庭月人均380元增至460元,受益人群达到17.83万人。 本次低保标准调整的依据,主要是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市居民基本食品费用支出、其他生活必需品费用支出为基础进行的相关测算,同时进一步考虑了本市2012年初以来天然气等能源价格上涨等因素,并综合考虑了与其他社会保障相关标准的关系。 2013年云南将力争民政事业经费投入增长20%以上,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在2012年基础上提高15%,分别达到240元和108元;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在去年基础上提高15%,达到120元。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申请低保应注意什么 1、城市低保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在有效期30天内办理迁移手续,逾期不办者需重新申请。 2、城市居民对申请享受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复,对区(县)人民政府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对降低、终止城市低保待遇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诉讼。 3、城市低保对象除了享受低保待遇外,还享受粮油帮困、医疗、教育、住房等配套帮困待遇。 4、按月享受生活补助的人员,不享受以上城市低保配套帮困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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