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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常规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情况缺乏具体规定,各地具体实施情况不一,一般为0-30天不等。
    法律分析
    国家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常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于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情况,新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情况各地不一,一般是0--30天不等。
    拓展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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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法律对女职工产假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常规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情况则没有具体规定,各地实施情况也不一致,一般为0-30天。获取最新资讯成为现代人的迫切需求,我们致力于为您揭秘最新、最有价值的资讯,帮助您做出明智的决策和把握机遇。让您成为信息的主人,无所不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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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