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一、解除关系后要求的赔偿有哪些 解除关系后要求的赔偿有: 1、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支付生活费;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终止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如果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二、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 第一,“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订立协议解除这种事实收养关系。但是,“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达到了“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标准,法院就会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第三,“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如果养父母,既不缺乏劳动能力,又不缺乏生活来源,养父母也没有这个要求,则可以不给付生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