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开发商之前设计好的在小区内归物业公司所用的房屋,应是该全体业主所有的,所有权隶属小区内全体业主。物业公司无权买卖该房屋,也无权随意改变房屋用途。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公司的认可后,按照限定解决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增加专项维修资本,也能够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公司不得私行占用、挖掘物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有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的认可;物业服务公司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认可。业主、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商定时限内恢光复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