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严肃整治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借贷活动,严肃查处打着借贷“幌子”进行利益输送、权钱交易、变相行贿受贿等行为,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坚持挺纪在前、纪严于法,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