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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著作权 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授权的必由之
释义
    【著作权 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授权的必由之路 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起步较晚,著作权法律意识在使用者层面普遍比较淡漠,导致社会上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特别是对广大原创音乐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状况还存在很大的缺失,尤其是与著作权保护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比如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尽管我国《著作权法》早就规定了在商业性公开表演他人音乐作品时,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成为一种合法行为,但是无论是在现场表演领域,还是在机械表演领域都广泛存在使用他人音乐的侵权违法行为。 面对全社会海量存在的音乐表演权使用行为,仅靠著作权人自身的能力是无法真正解决著作权授权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首先,此类行为使用范围和次数非常巨大,同时遍布于全社会,甚至全球各地;其次,此类行为的使用价值就单次使用行为而言,一般不是非常巨大,它的价值产生的规律在于其海量使用行为的累计收益。因此,如果靠逐一通过谈判、对价、签约来解决此类海量使用问题,从经济角度上讲一般得不偿失,从实现技术角度讲也根本无法实现。而国际上解决此类著作权授权问题的唯一有效解决方式就是建立和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 百年来,海内外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事业的众多实践证明,对于像表演权、广播权等著作权人难于个体行使的著作权权利,实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是唯一可行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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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3:4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