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业单位工作十年辞退 |
释义 | 1、提出辞退建议。即由公务员所在机关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人事部门要初步审查辞退建议和《辞退公务员审批表》的填写是否规范,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任免机关审批。 3、任免机关审批。即有权任免被辞退公务员的机关,在人事部门审核的基础上,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复核。任免机关认为符合辞退条件和程序,应及时作出辞退决定。县级以下国家机关辞退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书面通知本人。如果公务员对辞退处理不服,要求予以复议,任免机关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复议。经过复议,如果认为原决定正确,应予维持;如属处理不当,应予纠正。如果公务员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有权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如果被辞退者对监察机关的裁决仍然不服,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诉,上一级监察机关的裁决为最后裁决,当事人必须服从。 5、办理交接手续。工作、财物等交接手续;接辞退通知的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机构登记;人事档案自作出辞退决定之日起15日内转至相关部门。 辞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埋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弄清所犯错误事实。 2、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或人事(组织)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情依据。 3、经单位领导集体决定。 4、按人事管理权限办埋辞退手续。辞退要形成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5、发给当事人《辞退证明书》。办埋相关手续,如发给辞退费,做好工作和公共财物交接,人事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转移等。 6、当事人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到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也可在60日内,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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