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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退伙流程
释义
    

法律主观:
    


    一、有限合伙企业退伙程序
    1、自愿退伙
    这是指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而退出合伙的。有两种情况:第一种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即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二种情况为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当然退伙
    这种退伙又称法定退伙,合伙企业法对当然退伙的四种情形作了规定,即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3、合伙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二、有限合伙基金公司名称的核定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管理型企业名称核定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基金型企业名称核定为:**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行政区划可加在字号前或中间)。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司”、“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名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有限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协议规定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涵盖了基金的设立、运营及终止等各方面的事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组织事项:基金的注册事项;
    2、资本与合伙人:出资事项;
    3、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及费用的分担;
    4、税收:美国及非美国的税务事项;
    5、基金运作:基金管理权限的分配;
    6、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对基金投资行为进行限制;
    7、帐簿管理和会计事项:规范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
    8、权益转让及债权:规范投资者的权益转让;
    9、解散、清算和终止:基金解散、清算和终止事项;
    10、其它事项:适用法律和仲裁等规定。
    

法律客观: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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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9:3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