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有限合伙企业退伙程序 1、自愿退伙 这是指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而退出合伙的。有两种情况:第一种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即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二种情况为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当然退伙 这种退伙又称法定退伙,合伙企业法对当然退伙的四种情形作了规定,即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3、合伙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二、有限合伙基金公司名称的核定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管理型企业名称核定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基金型企业名称核定为:**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行政区划可加在字号前或中间)。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司”、“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名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有限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协议规定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涵盖了基金的设立、运营及终止等各方面的事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组织事项:基金的注册事项; 2、资本与合伙人:出资事项; 3、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及费用的分担; 4、税收:美国及非美国的税务事项; 5、基金运作:基金管理权限的分配; 6、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对基金投资行为进行限制; 7、帐簿管理和会计事项:规范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 8、权益转让及债权:规范投资者的权益转让; 9、解散、清算和终止:基金解散、清算和终止事项; 10、其它事项:适用法律和仲裁等规定。 法律客观: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