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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发商违反销售广告承诺可否担责?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呢?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四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七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八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九条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
    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一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第十三条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第十四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
    注明。
    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十七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第十九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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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20: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