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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企业垫资的利息如何算
释义
    工程垫资按照早前的规定属于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行为,直至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才将垫资行为合法化。而2015年9月1日,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又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都纳入其中,进而更加确认了垫资行为的合法性。
    鉴于垫资是承发包双方根据市场经济“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合作对象的一种方式,是自愿达成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在司法实践中,垫资利息的计算一般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垫资利息,垫资方无权请求支付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也将不予支持。
    建筑施工垫资的利息怎么算
    工程垫资按照早前的规定属于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行为,直至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才将垫资行为合法化。而2015年9月1日,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又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都纳入其中,进而更加确认了垫资行为的合法性。
    鉴于垫资是承发包双方根据市场经济“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合作对象的一种方式,是自愿达成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在司法实践中,垫资利息的计算一般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垫资利息,垫资方无权请求支付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也将不予支持。
    2分利息如何算
    法律咨询解答
    民间所说的“几分利”一般指的是“月息”。按百分之几计算,1分利就是月息为1%,2分利就是月息为2%。所谓2分利,是以1元人民币为基数作为参照的,也就是每1块钱一个月要支付2分钱的利息,换算成年利率就是2%*12=24%。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逾期债务利息要如何算
    逾期债务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6%的年利率计算。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超出24%,不到36%的年利率部分,属于自然债务。
    建筑企业资质剥离流程如何
    法律咨询解答
    资质剥离的流程主要包括:
    1,首先需要成立一个分公司,由资质公司100%控股建立一个全资子公司(收购资质方出法人)
    2,资质剥离。由资质公司整理资料上报住建部进行资质剥离,将资质剥离到子公司。
    3,股权变更。资质剥离完成后原资质公司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子公司法人,工商变更营业执照。
    4,吸收合并。子公司和受让方的公司进行合并,资质剥离就完成了。
    相关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应该如何算
    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作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了以下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该内容由 李红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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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6:3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