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部分履行是否能双倍返还的条件 |
释义 | 定金部分履行是否能双倍返还的条件 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目的旨在对违约行为予以制裁,从而担保合同债的履行,若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而免除适用定金罚则,则使相对方在无任何过错情形下处于不利地位,且极易给违约方提供“借口”,也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双倍返还定金罚则适用的条件有下列几个: 1、定金合同合法、成立。 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第一,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依赖于主合同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定金合同不能离开主合同而独立存在。 第二,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约定无效。 第三,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四、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2、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只有在满足了上述四个条件后,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 3、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4、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的基本条件。在本案中,正是因为李某与建材厂的直接目的:“卖建材”已经实现,所以才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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