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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吗
释义
    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是享有任意解除权的。
    一、仓储保管人的责任有哪些
    仓储保管人的责任:1、提供合适的仓储条件仓储人经营仓储保管的先决条件就是具有合适的仓储保管条件,有从事保管货物的保管设施和设备。2、验收货物保管人应该在接受仓储物时对货物进行理货、计数、查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质量,并签发验货单证。3、签发仓单保管人在接受货物后,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存货人的要求,及时向存货人签发仓单。
    二、小区内丢失物品物业该不该赔
    是否赔偿以合同为准。如果业主和物业间签订有相关合同,比如保管合同,那么业主在小区里丢失东西,物业是应该赔偿的。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对于无偿的保管合同,如果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重大过失的”,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物业公司在保管过程有无“重大过失”,如保管制度是否有重大漏洞、车辆放行是否有重大疏忽、管理人员是否有严重失职等。
    三、商店保管合同具有什么违约责任
    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有:
    1、寄存人交付的保管材料有缺陷或者根据保管材料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
    2、寄存人未告知保管人的,造成保管材料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遭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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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