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能否追索抚养费 |
释义 | 唐某与付某相识恋爱,同年12月生一子取名唐小鸣(化名),随后结婚。一段时间后,唐某发现付某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于是双方协议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唐小鸣由付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唐某所有,由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后唐某发现儿子非自己亲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付某返还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因受欺诈而给付的抚养费共计16000元。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了女方与他人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离婚后,能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本案中,唐某与唐小鸣的关系属于欺诈性抚养关系。所谓欺诈性抚养关系,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妻明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还使其(前)夫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如何处理本案中欺诈性抚养关系对此,观点不一。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有权追索全部抚养费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有权追索部分抚养费,即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的抚养费不应返还,但在双方离婚后承担的抚养费,应予以返还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对原告在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应当全部返还至于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支出的抚养费,由于双方离婚时夫妻财产已由原告一人分得,且考虑到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原则,被告应酌情少返还或者不予返还。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因为这样处理,不仅维护了原告的诉讼权利,又能为儿童的成长创造较好的经济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4月2日《关于夫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有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但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由男方分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不予返还。”本案中,唐某与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付某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实,致使唐某误将唐小鸣当成自己的亲生子进行抚养。从法律上讲,唐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虽然对唐小鸣进行了抚养,但他并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小孩的养父、继父,故无法定的抚养义务。根据复函中的规定,对于唐某在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付某应当全部予以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支出的抚养费,由于唐某与付某离婚时,夫妻财产已由唐某一人分得,且考虑到付某还要抚养小孩、收入很低的情况,故对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可判决不予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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