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司注销后是需要债权人进行公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符合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二),(四)和(五)的规定。如果解散了规定,则应在解散原因之日起15天内成立清算委员会,并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或人员组成。未在清算期限内设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清算组及时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权力: (一)清理公司的资产并准备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 (二)通知,宣布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完成的业务; (四)清算过程中所欠的清算所税和所产生的税; (五)清理债权和债务; (六)偿还债务后处理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提出债权。债权人对索赔的声明应说明索赔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债权报告中,清算组不得清偿债权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